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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方案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2009]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大通县新型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机制,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暂行)》[青政办(2008)45号]和《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

  慢性病种类: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消化性溃疡、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血友病、痛风。患有以上疾病,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要长期服药者,纳入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卫生材料不予补偿;与核定病种无关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二、慢性病确认及审核

  (一)患有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慢性病病种门诊报销审批表》,填写完整并加盖乡村两级公章后,统一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二医院体检,由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

  (二)经体检确诊后,在所属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证》。

  (三)对已确定的补偿对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缴纳新农合参合金或已治愈、死亡者,取消其补偿资格。

  (四)对新增的慢性病患者按程序随时给予确认。

  三、就诊、转诊、用药及诊疗项目管理

  (一)就诊

  县人民医院、县二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患者首诊治疗原则上应在所属乡镇卫生院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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