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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工商字[2009]290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07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办字[2007]141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实行)》。经过近三年在全国工商系统的实践,此举措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对加强工商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国家总局正式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此项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坚持,形成制度。各市局要认真指导各县区局广泛开展为基层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要通过坚持这项制度,广泛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市场主体、服务对象的监督,以此来推动系统的队伍建设、政风建设、党风建设。同时也要借此契机广泛地宣传工商职能,弘扬工商精神,以此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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