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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部分病种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因患下列疾病并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三级)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执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5%:

  1.各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淋巴瘤、颅内肿瘤);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肾功能衰竭替代治疗;

  5.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并建立参保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连续缴费满3年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8万元调整到5.5万元;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到6万元;满10年后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3万元调整到6.5万元。

  (三)调整起付标准金额。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保持不变(5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下调到100元;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由原来的400元下调到300元。

  (四)调整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提高到60%;三级以上医院由原来的45%提高到50%。重度残疾人在以上三个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比例5%。

  (五)调整部分药品、材料及诊疗项目支付比例。将乙类药品及治疗材料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至5%。对参保对象住院期间因本院不能完成的检查及诊断而需到县(市、特区)、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或急需用药而当地医疗机构无药需在外购药的,以及狂犬防疫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30%。对夫妻双方均参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按《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铜署办发〔2006〕183号)中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建立参保学生门诊医疗制度。按照《铜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劳社发〔2009〕46号)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参加铜仁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试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通知》(铜劳社发〔2009〕83号)规定,给予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参保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每人每年20元的门诊医疗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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