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兴办的企业,用工人数30人以上的,可在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市及各县(市、区)各类媒体及镇(街)、村(居)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资源优势,积极宣传就业环境、就业信息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入读技工(职业)学校和在本地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茂名日报》和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市企业用工环境和用工信息的播报量,开设企业用工信息栏目,不定期免费播(刊)出政府公告性用工信息。政府公告性用工信息由市或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娱乐、居住和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确保园区每个企业通有线电视、通宽带,增开园区公交专线,切实改善园区企业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拨出适当经费,专门用于企业用工保障的宣传推介、组织招聘、网络建设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社区)委会人力资源服务协理员免费提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有关补贴及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机构的投入经费,按现行分级财政体制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年终绩效考评内容,每季度组织对成员单位、各县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对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ar_53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