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等审计工作,指导集团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督促集团公司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集团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并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核。
1.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制度,统一管理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及下属一级全资 、 控股子企业资金需求量的评定、资金的取得和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跟踪分析工作;
有注入专项资金的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其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
2. 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严禁擅自拆借资金,对已发生的拆借资金应当制订回收计划,及时清理回收,并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一)市政府机管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集团公司的分立 、合并、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二)集团公司融资事项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的要求,合理利用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
经市政府机管局授权和经批准预算范围内的集团公司融资事项 ,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决定;超过授权和预算范围的融资事项应当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机管局核准。
(三)未经市政府机管局同意,集团公司不得对外(及对关联方)订立借款协议;不得对外(及对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对外(及对关联方)签定股权质押、资产抵押协议;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市政府机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集团公司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市政府机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