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标准,由市政府机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改革重组与资产评估
(一)市政府机管局围绕市国资战略规划,结合实际,推动集团公司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改制重组等工作,收缩国资监管层级,推进国资集约经营。集团公司管理层级控制在3级以内。
(二)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市政府机管局核准、备案。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政府机管局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第七条 产权管理
(一)产权登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应当及时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经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重大资产出售行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主要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其处置的资产账面净额(指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后,不包括提取的相关减值准备)高于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应当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公开、规范处置。
(三)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集团公司应当报市政府机管局核准或备案;其中,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该子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集团公司应当报市政府机管局核准。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四)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按照核准权限,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低于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的决策机构)核准,按季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核销资产损失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市国资委规定限额的,应向市政府机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机管局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 财务监督
(一)市政府机管局推动集团公司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