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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十七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安置用地,经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手续。

  第十八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依法由吴川市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坟事宜。

  第十九条 工矿企业、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的征地移民安置办公室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单位,并监管项目迁建或者复建的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鉴江供水工程建设征用耕地和重点红树林,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经验收确认后可用于占补平衡。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在湛江市以外其他行政区安置的,由本人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放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三条 工矿企业、专项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给被迁建或者被复建单位,并监管项目迁建或者复建的实施。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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