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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三十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遵守机场管理秩序,不得无准营证和无营运证经营。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

第五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擅自临时使用绿地;

  (三)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时,减少绿地面积或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驻场单位确属需要在机场地区占用或者临时使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第三十三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

  (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保持场地整洁;

  (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

  (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十)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机场地区内的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驻场单位在机场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内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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