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最大允许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资源总量。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科学配置水资源,确保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正常降水年份泉水喷涌。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执行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