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运行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