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1〕10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减轻参保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途径,现就我省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参保人员公平享有的基础上,优先选择部分危及群众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各市要在目前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探索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办法,缓解参保人员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优先选择部分重大疾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定点救治,合理补偿。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救治,以临床路径为基础,住院费用原则上实行限额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家庭合理分担医疗费用。

  (三)强化服务,方便群众。切实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即时结算,方便群众。

  三、合理确定保障病种

  保障病种可先从解决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所患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和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入手。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优先选择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各市也可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保障病种。增加保障病种应考虑基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兼顾基金使用的公平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