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9〕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算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为具有吐鲁番地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凡户籍在我地区并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优抚对象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