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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示程序
  (一)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将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及保障方式等信息反馈给各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二)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应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市住房保障办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重新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填写《和田市住房保障审批表》,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第十九条 轮候制度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市住房保障办综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如下:
  (一)军烈属无房户;
  (二)一般残疾人无房户;
  (三)无房户;
  (四)危房户;
  (五)住房困难户。
  结合和田市实际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分期分批进行公开摇号,市住房保障办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结果,通过街道办事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申报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二十条 对摇中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和田市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和田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水费、电费、采暖费、物业服务费全部自行承担。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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