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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今后每年12月31日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当年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作为下年度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线的界线。家庭年收入包括工资、佣金、工作奖金、经营性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
  2、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集资房、危旧房改造房、解危解困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的,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
  3、近三年内将自有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或其他性质自有房屋出售的家庭;
  4、购买了商品房、二手房等类型房屋的家庭;
  5、在危旧房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
  6、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
  7、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并提供给申报家庭借住房屋的;
  8、市住房保障办规定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和田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五)市住房保障办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低保或低收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住房保障办;
  (三)市住房保障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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