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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以单元方式配建。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口及人员认定。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薄为准;家庭人口以本市常驻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一)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二)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三)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挂靠或寄住的;
  (四)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五)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合法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有本市非农业常驻户口满五年以上,且所有家庭成员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满三年以上。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人必须为本市户口且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无配偶或无子女的单身家庭,年满50岁,可按一户家庭独立申请。其中,有残疾证年满18周岁的也可按一户家庭独立申请)。
  2、家庭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已婚无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租住公(私)房、居住单位集体宿舍。
  3、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
  4、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17280元以下的家庭。(根据和地发〔2008〕4号文件确定和田地区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线标准为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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