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和田市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月(此补贴标准每年1月1日前由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本年度的市场平均租金测算后报市人民政府后进行公布)。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对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50平方米/户保障面积的差额实施全额补贴。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50平方米/户保障面积差额实施65%比例的补贴。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为: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标准保障面积50平方米内按照0.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本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面积50平方米内按照0.6 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第八条 和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10%用于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市规划局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时,应当考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