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市政办〔2009〕115号)
各乡(镇)、街道,阿克恰勒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和田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和田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公布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使用、监督及租赁补贴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兵团系统除外)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条 和田市每户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