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市政发〔2010〕3号)
各乡镇、街道,阿克恰勒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和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和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要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与和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险和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和田市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引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我市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由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我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任务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被确定为自治区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将从2009年正式启动实施试点工作,并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参保范围,确保在2020年以前在全市普遍实施,并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履盖。
四、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基金资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今后根据自治区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