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在我市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洛发改办〔2011〕121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三年来,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广泛开展宣传,部署专项检查,确保“限塑令”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省发改委、工信厅、环保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205号)要求,我市8月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加大“限塑”宣传力度,把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作为深化节能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报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提倡居民绿色环保消费,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
二、各县(市、区)质监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超薄塑料购物袋使用情况的检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积极引导塑料袋生产企业转产或技术升级改造,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从源头上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生产。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此项工作,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信、环保、商务、价格、工商、质监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要借本次专项行动契机,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力度,切实推进集贸市场限塑工作,使“限塑令”的积极效果得到全面体现。
四、做好迎接检查相关准备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省、市有关部门也将分别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督导,请各县(市、区)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此次“限塑”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填报附件一、附件二。8月15日之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附件报送市发改委(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同时抄送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