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编制管理。根据实际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8)对于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的奖励补助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和考核评估结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算分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保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逐步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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