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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全省平安县(市、区)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全省平安县(市、区)的决定
(鄂文〔2011〕26号)


  2010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严打整治”、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综合治理措施,深入推进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两实全覆盖”、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防范等各项工作,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全省又涌现出一批社会稳定、治安平稳的县(市、区)。

  为发扬成绩,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落实,推进平安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武汉市新洲区、武汉市黄陂区、南漳县、枝江市、兴山县、长阳县、公安县、红安县、通山县、随县、鹤峰县等11个县(市、区)为全省“平安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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