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享受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鼓励支持用工企业和单位建设职工公寓,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逐步改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
(五)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
(七)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对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可待试点实施后一并纳入。对于转户前已享受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各地对本地综合承载能力要有准确的研判,科学合理地设定迁移条件,确保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能够公平地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二)做好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省有关精神,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