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我省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技工院校学生参照执行。
(四)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五)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三、切实解决户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居住证试点工作经验,抓紧制定我省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保护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暂不具备或不愿意将户口迁入的暂住人口的权益。
(二)规范设立集体户口。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用工单位等没有集体户口的,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按照一定条件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又没有住房的人员落户。
(三)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全面解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且未落户、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一人多户以及征地未转户等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二)完善就业培训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三)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等公共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