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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皖政办[201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引导。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对省会城市市辖区、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分类明确迁移入户条件,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二是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政策。坚持统筹兼顾,加快调整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着力完善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配套政策,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是坚持自愿,保障农民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二)在省会城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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