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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创建信用体系试点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2.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企业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基本信息,指企业的名称识别信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码等)、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基本概况、地址等信息。交易信息,指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在工商、税收、环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水费、电费、通讯费缴费记录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奖励信息、企业许可信息、企业资质和认证信息等。
  3.有关工作计划。
  (1)信用信息采集方面。
  一是客观性。各部门按照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标准报送信息;各部门应客观、准确地整理、保存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若证据确凿、需变更的同时报备当地人民银行。
  二是准确性。当地人民银行对各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发现不准确信息时,及时向报送方发出核查通知。各相关部门及时对错误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更正并重报有关信息。征信主体对自身信息提出异议的,由当地人民银行组织信息报送部门核查并进行异议处理,如相关信息确实有错,信息报送部门应及时更正并重报有关信息。
  三是及时性。各部门在网络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磁介质或表格形式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当季信息;待条件成熟后,采取网络方式报送。
  (2)工作制度方面。各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确保所报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对未能按要求报送信用信息的部门,由云浮市信用体系试点市创建工作联席会议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处分。各部门、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相关信用信息。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时间安排。2011年1月底前,在辖内各县、市、区全面建成县级征信中心;2011年上半年前,完成云浮市征信中心的组建工作;2011年上半年前,对云城区、云安县的征信中心进行整合,创建云浮市石材中小企业征信网。
  (三)依托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为当地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并逐步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1.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户信用评价体系。云浮市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应组织并依托当地农信社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涵盖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结构等信息的农户信用信息指标,充分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和现有设施的情况,从信用条件较好的地区、贷款农户或种养植大户入手,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托当地农信社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当地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等地方政府部门掌握的农户信息,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推进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建设,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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