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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对《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
  农历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县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区、开发区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现将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统计机构编制专用情况。检查有编制尚未进满人员的县、城区统计局及其直属的社会经济调查队,是否按有关进人程序和规定办理进人手续,新录用人员是否具备专业、学历、年龄等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查看:编制本、人员入编备案等有关材料。
  (二)统计机构编制占用与退还情况。检查县、城区统计局及其直属的社会经济调查队是否存在统计编制被占用,被占用的编制是否退还给统计部门使用等。查看:编制本、干部人员花名册、人员在岗情况。
  (三)所辖街道办设置专职统计助理岗位情况。检查县、城区、开发区所辖各街道办是否按《通知》精神设置了专职统计助理岗位,是否明确专职统计工作人员。查看:编制本、干部人员花名册、工作职责和分工的有关文件、人员在岗情况。
  (四)聘用统计工作人员情况。检查县、城区、开发区是否按《通知》精神,为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聘用2~4名统计工作人员、为每个社区聘用1~2名统计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统计工作。查看:干部人员花名册、财政支出聘用统计工作人员费用等报表和材料。
  (五)人员调动征求意见情况。检查县、城区、开发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是否征求市级统计机构的意见;乡镇级统计员的调动,是否征求县级统计机构的意见。查看:人员任免征求意见函、有关备案材料。
  (六)所辖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设置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情况。检查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七)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情况。检查县、城区、开发区统计部门是否开展了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包括乡镇、街道办、村委、社区、基层统计单位等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组织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等各类统计业务培训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坚持基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查看:培训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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