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10年8月1日-11月30日)。摸清各单位的现有会计人员情况,对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认真核对,对移交的会计资料进行认真清理,拟定培训计划。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组织培训(2010年12月1日-2011年5月31日)。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软件操作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制度、操作流程和软件操作方法,进行全方位的模拟财务核算操作,为会计单位提供指导、咨询服务,为财务顺利移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认真组织,搞好财务移交(2011年6月7日-7月31日)。根据各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分期分批进行移交。目前共代理165家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拟分四批进行移交:第一、二、三批为基本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单位,于2011年6月分三批退回。第四批54家为条件有所欠缺的单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移交:一是委托会计代理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二是聘请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三是由单位提出申请,自愿委托市国库收付中心暂时代理会计核算,代理期限为1年;四是自行独立核算(如已基本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也可自行独立核算)。
三、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分期分批组织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知识、《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和财务软件培训;负责对单位统一使用的财务核算软件进行招投标采购,经费由财政按程序向政府申请拨付。
市国库收付中心要对单位的会计资料、银行存款进行认真清理,确保银行存款与银行核对相符,在保证账证、账账、账表相符的基础上,将单位的相关会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零余额存款账户、基本账户、专项资金账户、票据审核权等全部退回单位;逐步构建与各单位连接的国库集中支付网络系统;统一向代理银行提交退回会计核算业务单位账户清单和相关手续,将单位在市国库收付中心总户下开设的二级账户变更为一级账户。同时,单位向代理银行提出申请,办理预留印鉴等相关手续,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维持现状,即维持在现开户银行不变。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会计核算业务退回单位自行核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