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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安顺市专利奖: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该专利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合法有效,法律状态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六)申报市级专利奖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省在安及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其它申报单位和个人先向各县(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县(区)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安顺市专利奖励申报书》一式五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件;

  (二)当年专利年费缴费证明;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附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检索(查新)报告;

  (四)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等);

  (五)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 市专利奖评审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后,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数多者获奖,最终确定获奖专利、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审决议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半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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