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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1〕1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安顺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顺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提高专利水平,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和《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安顺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奖一次,奖项包括:

  (一)安顺市专利金奖

  (二)安顺市优秀专利奖

  安顺市专利奖励经费列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安顺市优秀专利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安顺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设立安顺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的评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安顺市专利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专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产生,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安顺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3万元,安顺市优秀专利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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