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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下级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用市级储备粮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及时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纠正或者处理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农发行遵义分行。

  第三十七条 农发行遵义分行对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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