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遵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长: 王晓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遵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遵义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八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是市级储备粮管理的中心库,应当在农发行遵义分行开设基本账户,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实行统贷、统管、统还,并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