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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市政设施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


  (三)强化城市防内涝系统建设。现代化城市在重视地上建设的同时,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同等受到重视。各市要高度重视排水系统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技术投入,提高防灾承受能力。要完善城市排水系统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内涝预防体系。要加强排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城市排水管网密度。新建排水管网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充分利用国家和我省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加快老城区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更新。要提高市政设施雨水调蓄能力,鼓励透水性设施建设,减少非透水式硬化铺装,加快雨水下渗速度。对于积水严重的“黑点”地区,规划建设蓄水池暂存部分雨水,再利用水泵逐步排出。要加强排水系统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排水排涝畅通。

  三、提高市政设施养修管理水平

  (一)加大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资金投入。根据往年全省市政设施检查的情况,养护维修资金到位率低,已经成为制约市政设施完好的主要因素。三年上水平期间,各市要加大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投入力度,严格按照《河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冀建定[1995]258号)计算和核拨养护维修资金,并专款专用,不得作为人员工资发放。2011、2012、2013年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80%、90%和95%,到位率低于80%的一律视为当年度市政设施不完好。各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2010年底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保有量按照附表格式(附件2)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备案,以后每年的1月底将上一年度市政设施保有量报省厅备案。省每年的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不仅核实设施养护维修资金到位率,还要核实设施养护维修工作量和资金支出情况。

  (二)切实提高市政设施管养完好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规程,建立和完善各类市政设施技术档案,定期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做好相应的设施检查和记录。要进一步提高市政设施维修管理的精细化和优质化服务水平,按照我省地方标准《城镇道路桥梁养护管理服务标准》、《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服务标准》、《城镇照明设施管理服务标准》(冀建质[2009]503号),以及《河北省道路桥梁整治技术导则》、《河北省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技术导则》(冀建城[2010]144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河北省市政设施完好标准及检验评定办法》(冀建城[2002]8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三年上水平期间各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率要分别达到80%、85%、90%以上,杜绝各类市政设施出现大面积或连续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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