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连同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在立项申报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已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计划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核部门预算、支付购置款项、登记资产账务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得再就同类设备提出购置申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实行资产动态管理,对超标准配置、闲置、不需用的资产进行调剂。对申请配置资产的,坚持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运营机构经营、投资等方式。
第十六条 设立益阳市行政事业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履行运营机构职责,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对外投资、股权的管理以及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权。
运营机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公司法》运作。
第十七条 根据单位、资产性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方式:
(一)除各类学校、医院、军事单位外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过户到运营机构,其对外投资、股权移交运营机构。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统一由运营机构作为初始登记人进行产权登记。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产权为运营机构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办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缴费标准按照《益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暂行办法》(益政办发〔2010〕4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