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对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国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干旱:8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全县有5个以上的乡(镇)达到特旱,并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暴雪:过去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
(2)干旱:6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以上等级,且全区有3个以上的乡(镇)达到特旱,并造成严重影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高温:过去48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乡(镇)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