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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十一)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的;

  (十二)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的;

  (十三)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的;

  (十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

  (十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十六)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或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

  (十七)其他违反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市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八)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九)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

  (十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

  (十二)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

  (十三)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十四)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的;

  (十五)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或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十六)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

  (十七)其他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个人)的;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五)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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