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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门市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是本级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级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监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城乡规划、园林、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各镇(街)、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宣传、教育、文广新等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应上报市、区政府处理。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区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如认为确有必要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管辖的,可提请市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作出管辖决定。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以人为本,坚持处罚与教育、疏导与治理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好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工作,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改善办公和装备条件,保障市容市貌整治专项经费,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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