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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实行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统一受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管理工作,提高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受理中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工作效率,方便市民办理申请,现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关于加强本市区(县)和街道(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0〕4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06〕49号)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申请受理业务应统一纳入社区事务受理部门的受理事项,自2011年6月下旬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材料信息等将通过“街镇一门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一门式受理系统)统一录入,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内部协办”。

  各区(县)、街道(镇、乡)要按照街镇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求,逐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信息统一录入所需的必要场所、设施设备及受理人员,并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安装、运维保障和相关人员的业务综合培训工作。上述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可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现行财务规定由同级财政保证并按规定渠道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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