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寿命期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对施工图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我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经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内部审查未通过的或者签章不完善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盖章,不得交付委托单位和报送审批。
第三十二条 报送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包括主报告、图册、专题报告以及其它非技术性文件、材料等。审查审批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补充、修正、完善或重新设计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须通过原单位转报。报送文件的份数要满足审批和审查转报的需要。
对不具备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将不予审查或审批,由此影响工程建设的责任由造成该影响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