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经批准的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有关专业规划;
(四)国家现行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市级现行的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项目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
(七)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必要时可合并。
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需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六个阶段进行。
市级和市级以下审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的编制可适当简化,一般按规划、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进行。
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
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深度、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提交的成果资料名称等内容。
第十八条 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勘察设计任务书或合同,结合设计方案,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勘察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各阶段勘察工作结束时,应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并亲自到现场踏勘、调查,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