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62号 2011年8月4日)
一、临时价格补贴实施范围 按照《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自治区临时价格补贴的实施范围包括:自治区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校家庭困难学生。
二、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和执行期限 按照我区消费价格上涨增加的城乡居民生活支出负担情况,自治区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等低收入群众,每人每月补助60元;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众,每人每月补助35元。
此次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到2011年10月31日结束,补助期限为3个月。
三、有关要求 此次临时价格补贴采取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的办法,自治区对盟市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尽快将补贴发放到低收入群众手中,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因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