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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对需要完善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标准的修订工作;对同一药品存在不同标准的,要按照标准先进性的原则予以提高。

  第七条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在确保基本药物质量的前提下,采用适宜包装,方便使用。

  改变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必须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对处方和工艺进行自查,针对基本药物生产规模大、批次多的特点,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和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对原辅料采购、投料、工艺控制及验证、产品检验、放行等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应定期向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立药品生产企业基本药物生产档案。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自治区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本辖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生产核查品种档案。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常规检查,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记录、既往监督检查的情况,加强对本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自治区局。自治区局应将查处结果向自治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构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鼓励和推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配送资源,发展现代物流,引导构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的覆盖全区的基本药物配送网络,提高药品配送能力。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对农村、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必须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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