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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食药监办〔2009〕11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加强我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根据我区药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

  第三条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服从自治区局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相互配合和沟通协调,认真执行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报告制度,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中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是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服务机构所组织的基本药物生产、配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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