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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人事管理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区分长期、短期及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各种人员聘用与岗位聘用的关系。要根据各医疗岗位需求,制定好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考评办法,对考评不达标及在本岗位工作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岗位。

  (五)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按照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规定,在遵循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聘人员,按标准提供生活保障。

  (六)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今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额内进行。原超编人员未全部消化前,人员只出不进。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特殊性质,在招聘形式上,采取定期招聘与随时招聘相结合、省内招聘与省外招聘相结合、集中招聘与个别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高层次人才、短缺人才、急需人才开辟 “绿色通道”。招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采取集中招聘和个别选聘的方式进行。对医护技能较强岗位的短缺人才,省内现有人才资源难以满足招聘需求的,可以采取“走出去”个别招聘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方案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程序报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积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 “双考核、双挂钩”考核分配机制,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工作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一)核定任务。由县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度末,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任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核定。

  2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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