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要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金融服务、信息化服务、公用事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及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网点、场地及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众多样化的新型服务需求。由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配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群众的需要,因地制宜集中配套建设“两房”(工具房和养殖房),有效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环境整洁。
(五)多渠道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设施建设管理资金。2004年以来,依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修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需要新增、维护和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应由村(社区)本级配套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存在缺项或不足的,在群众自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民主管理程序的规定,使用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进行完善配套。
在农民集中居住区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担,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六)在规范化物业管理之前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机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过渡期小区管理体制,结合是否存在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集中入住的情况,以小区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为主体,吸纳入住小区的居民代表和乡镇(街道)选派的人员,组成小区管委会,在过渡期内共同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直至小区建立自治组织或成立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时退出。
三、加快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自治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全力推进城镇新型社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城镇新型社区,参照《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办法和标准,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督促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缴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