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因突发事件性质种类不同而涉及不同要素,相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种类报告相关信息要素。
(五)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进行上报。
(六)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分类统计工作。
(七)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本单位半年和全年各类突发事件统计数据。
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工作培训规划,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增强保险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三)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沟通协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四)辽宁省保险学会应当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下,组建保险行业应急管理专家组,为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议,为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七、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制度落实
(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级、县级等基层机构应急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对有下级机构提供必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基层机构切实提高预防化解风险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二)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辽宁保监局将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
(四)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应当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请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前将本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辽宁保监局。
联系人:刘 璐;联系电话:(024)22596570;电子信箱:lu_liu@circ.gov.cn。
辽宁保监局值班电话:(024)22596567;传真:(024)22596571。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表一、表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统计表(一)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事件
类别
| 分类
| 发生次数
| 保险财产损失(万元)
| 人员伤亡(人)
| 保险赔付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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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灾害
| 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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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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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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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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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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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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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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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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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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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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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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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灾难
|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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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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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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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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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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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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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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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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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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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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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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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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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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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
| 群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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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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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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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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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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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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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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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事件
| (依据事件性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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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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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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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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