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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有:
  (1)省财政厅负责世行贷款指定专用账户报表;
  (2)省项目办负责资金平衡表(汇总)、省财政配套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进度报表(汇总)、贷款协定执行情况报表(汇总)。
  (3)市财政局核算所属项目县(市)应偿还本项目世行贷款的本金、利息;
  (4)县(市)财政局核算所属子项目世行贷款支付、省、县(市)配套资金支付、偿还世行贷款本金、利息;
  (5)县(市)项目办负责本项目资金使用、往来款项、业务开支、项目资产核算;
  第二十五条 省项目办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培训,协助省财政厅编制有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按世行、财政部、中央项目办、审计机关规定内容及时间上报。

第五章 项目资产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实施期结束并进入成林期后,本项目所形成林木和森林,要纳入地方森林和林业管理范畴,执行国家林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县(市)林业局如期向造林实体发放以本项目实施结果为记载内容的林权证明。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县(市)政府为本项目投资人,参与分享项目收益,任何人不得侵犯造林实体的权益和利益。造林实体为本项目林权的所有人、最终受益人、经营管理人,林权变更或有偿转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项目世行贷款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省、县(市)财政配套资金,为国家无偿拨款,不需偿还。
  第三十条 本项目世行贷款,为国家主权外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世行贷款资金的收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组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逾期债务,通过预算扣缴清偿。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支付的世行贷款,省财政厅以债务分割通知单,告知市、县(市)财政部门,登记应偿还债务。
  第三十二条 偿还世行贷款资金,来自项目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县(市)政府分享的项目收益,不作为偿还世行贷款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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