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采购和组织
第六条 省项目办按本项目总体设计方案,结合项目实施必需条件,参照上年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年向子项目下达次年度造林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七条 按实施计划及世行要求,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分别由县(市)项目办组织和造林实体自行办理。
第八条 由县(市)项目办组织采购的苗木(农药,下同),事先应征得造林实体或代表的意见,并在供货合同或协议签字见证,载明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和总价、结算方式、索赔仲裁、送接货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造林实体自用、自采、自购苗木,要严格按实施计划和技术规范进行,应邀请非直接第三者作为证人,以证明采购活动及费用是否发生,所采所用品种的购买人、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和总价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项目国外培训考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按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给付顺序依次为县(市)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劳务折抵,世行贷款在前述三项资金给付同时或结束后支付。
第十三条 省、县(市)财政应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和完成情况安排年度配套资金,按部门预算管理,其中,经费支出部分应满足省、县(市)项目办组织和实施项目需要。
第十四条 本项目资金用途主要有:造林费用、实施与监测、培训和评价、物资设备、项目管理费。造林费用包括整地、苗木购置、栽植、抚育、肥料(农药),不可预见费。造林费用构成应符合当地惯例,按本项目的基价计付。
第十五条 按实施计划,省和县(市)财政配套资金部分,预先分别拨付50%,这些资金将共同用于项目先期的实施活动,依据验收检查结果,再各自拨付其余的50%。本项目全部配套资金均通过县(市)项目办账户,做到专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质量标准,及时向造林实体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