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变更经营主体的
(1)由原被许可建墓单位说明变更的相关情况。
(2)对擅自变更经营主体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由上级民政部门协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为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的公墓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发证机关依法责令50天内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4)恢复原行政许可。
3、擅自变更公墓地址的
(1)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迁建的,可以按行政许可程序补办公墓迁建许可。对于擅自迁建公墓后超标准建墓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改正超标准墓穴,尔后补办公墓迁建变更许可。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1-3倍罚款。
(2)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国土管理、城乡规划、发改委(局)等部门同意迁建的,按非法公墓查处。
五、公墓违规销售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标准
以宣传投资升值为手段,违规预售,诱导购买者购买的。
(二)处理意见
1、暂停营业,限期整改。
2、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开展业务。
3、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公墓经营许可证,登报公告。
六、公墓虽经许可建设,但未经许可经营擅自开业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标准
经民政部或省民政厅许可建设,但未经民政部或省民政厅检查、验收,许可开业的经营性公墓对外营业。
(二)处理意见
1、为未经省民政厅许可开业的公墓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及收费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责令50天内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2、符合开业条件的,2010年5月底前补办开业许可。
3、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责令停止营业,整顿改造,限期3个月内搞好建设并完善各种手续。整顿改造后符合开业条件的,补办开业许可,经过整顿改造仍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按非法公墓进行处理。
4、对已建已售超面积墓穴,按照本意见的第二条进行处理。
七、应当被撤销公墓行政审批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