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非法经营性公墓内的墓穴,责令于2010年6月30日前拆除、迁移、恢复地貌。逾期不拆除的,由非法经营性公墓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按管辖权限)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遗留问题由购买者与公墓经营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诉讼形式解决。
5、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3倍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破坏耕地、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二、超标准建墓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标准
根据国办发[1998]25号文件,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米的。公墓单人墓或双人墓占地面积是指墓穴实际硬化或实际圈占的面积。
(二)处理措施
1、占地在1平米以上至4平米之间的墓穴,没收非法所得。待使用期(20年)满后进行改造。
2、占地在4平米至10平米之间的墓穴,没收非法所得,于2009年12月30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倍罚款,待使用期(20年)满后进行改造。
3、占地10平米以上的墓穴,于2009年12月30日前拆除,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1-3倍罚款。
三、公益性公墓对外销售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标准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有对外销售行为,墓穴或格位销售数量小于已使用的墓穴或格位总数50%的。
(二)处理意见
1、停止销售,为公益性公墓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及收费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责令50天内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2、对销售部分参照非法公墓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对已销售的墓穴,限期拆除和迁移。
4、拆除和迁移费用由公墓与购买者协商解决。
四、擅自改变原公墓许可事项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标准
未经许可,经营性公墓改变经营主体、地址、占地面积、名称、法人代表等行政许可内容。
(二)处理意见
1、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大公墓占地的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
土地管理法》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