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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的通知
(冀民[2009]14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林业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按期完成本辖区公墓清理整顿任务。省清理整顿公墓协调领导小组将择期对全省公墓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工商局
河北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河北省公墓整改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针对公墓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非法经营性公墓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标准

  1、未经国家民政部或省民政厅许可建设,面向社会经营销售,收取骨灰安葬或安放费用;或虽未对外销售,但以经营销售为目的兴建的;

  2、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公墓,以经营销售为目的,对外销售墓穴或骨灰格位数占实际使用墓穴或骨灰格位总数50%以上。

  (二)处理措施

  1、省民政厅检查认定非法经营性公墓,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各有关市、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

  2、依法取缔认定的非法经营性公墓,为非法公墓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及收费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责令50天内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3、由非法经营性公墓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按管辖权限)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于2009年12月30日前拆除非法经营性公墓内的公共设施,并封闭公墓,逾期未完成拆除任务和封闭公墓任务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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